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
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第十三条 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第十四条 托育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第十六条 托育机构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
第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三、《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局部修订条文(2019年版)中关于托儿所的相关规定:
原文请到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查阅: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